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童医院关于落实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5-12-04 16:10:31 浏览量:1339

儿院发〔2014〕34号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童医院关于落实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

 

各科室:

根据《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落实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规定有关工作的通知》(浙卫便函〔2014〕137号)精神,做好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国卫法制发〔2013〕50号,以下简称《规定》)的贯彻落实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签署廉洁购销合同

医院(甲方)与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乙方)在签署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包括试剂)等采购合同时,应当共同按照省卫生计生委统一规定,签署《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童医院医药产品廉洁购销合同》(附件1);在签署其他采购及经济等合同时,供应商及其代理人应同时签署本院制定的《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童医院购销廉洁承诺书》(附件2)。廉洁购销合同、承诺书的签署方应当与采购、经济合同保持一致。

各部门要严格执行对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所涉及的相关企业及其代理人和医疗机构相关人员的处理规定。对列入我省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各部门在不良记录名单公布后2年内不得购入其药品、医用设备和医用耗材。

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生产、经营企业在处理时限内发生名称变更的,新公司应被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处理时限按所剩余时间延续处理。

二、建立逐级报送制度

医院应当在接到《规定》第四条所列情形有关文书后的5个工作日内,向原省卫生厅药械处上报因向本单位工作人员实施商业贿赂而被依法追究刑事、行政责任的或本单位工作人员被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案件中涉及到的医药生产经营企业及其代理人名单。(有关报送表见附件3)。

省卫生计生委在查处、掌握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案件情况后或在有关核实工作完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列入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相关内容在浙江省卫生计生委网站公布,并在公布后1个月内报送国家卫生计生委。

报送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有关材料按照《规定》的第十一条执行。

三、加强综合监督检查

医院纪委、监察室要加强《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检查与司法机关和监察、财政、商务、工商、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信息沟通情况,是否存在迟报、瞒报、漏报情况,执行市场清退情况,对部门及有关人员违反《规定》处理情况等。

四、做好相关政策衔接

各部门要继续抓好《浙江省卫生厅、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关于进一步共同做好医药购销领域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通知〉》(浙卫发〔2013〕187号)、《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童医院关于进一步共同做好医药购销领域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工作的通知》(儿院党委〔2013〕11 号)、关于印发《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童医院经济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儿院发〔2013〕51号)等的贯彻落实。

五、明确任务分工

健全相应工作机制,明确任务分工,牵头科室为监察室,负责落实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制度,汇总商业贿赂不良记录信息,督促有关部门签署医药产品廉洁购销合同或购销廉洁承诺书等工作。联系人为监察室负责人,电子邮件:chjcs@zju.edu.cn

附件:请点击ftp://10.31.14.29/jcs/0612/

1.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童医院医药产品廉洁购销合同

2.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童医院购销廉洁承诺书

3. 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报送表

4. 国家卫生计生委印发《关于建立医药购销领域商业贿赂不良记录的规定》的通知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童医院

            二○一四年五月二十六日

 

 


 抄送:浙江大学党委、纪委、监察处、医学部,浙江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浙大医学院附属儿童医院院长办公室               2014年5月26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