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04-29 16:50: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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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履行党的纪律检查、监察、内部审计和普法四项职能,加强组织协调,协助党委、纪委和行政开展医院的党风廉政建设、行风纠风工作、审计督查和普法工作,贯彻落实监察体制改革,履行普法宣传教育、党风廉政和行风纠风工作责任制,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制定和督促执行相关工作规章制度。
二、牢固树立“四种意识”,严明党的政治纪律与政治规矩,监督检查医院各部门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以及上级和医院重大决策部署等情况,维护中央权威,自觉同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保持一致。
三、实践监督执纪问责“四种形态”,强化教育提醒,深化作风督查,加强重点领域和关口监管,推进风险防控,督查各部门履行“两个责任”、一岗双责、中央八项规定、加强医疗卫生行风建设“九不准”和“三重一大”决策、经济合同管理、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医药产品廉洁购销合同或廉洁承诺书等情况;督查各部门病人满意度持续改进及整改工作情况。
四、严格执行纪律,严肃查办案件,受理对监察对象违反党纪党规、政纪政规以及法律法规等行为的检举、控告,并保护检举、控告人的合法权利。协助纪检监察机关搞好案件的调查。
五、调查处理监察对象违反党纪党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和院纪院规等行为。
六、受理监察对象不服行政处分的申诉。
七、负责职工的职业道德教育和医德档案的建立与管理。
八、负责与行风监督员的联系与沟通。
九、牵头组织对医院经济运行状况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进行审计监督。
十、对医院的内部控制建设及内部控制基础性评价工作进行组织协调。
十一、牵头、配合、协调外部审计机构对医院各类审计工作。
十二、完成医院党委、院纪委及领导赋予的其它职责。
十三、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适用法律和纪律上人人平等。
十四、实行教育与惩治相结合、监督执纪问责与服务协调改进工作相结合。
十五、监察审计人员办理的事项与本人或其亲属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要求回避。
十六、监察审计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漏秘密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