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时间:2014-04-29 16:03: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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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一切监督投诉、举报行为应遵守国家有关宪法、法律、法规等规定,做到依法投诉。
二、投诉人员不得损害国家、社会和集体的利益,不得损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三、集体来访,应推选不得超过2名的代表接受工作人员的接待。
四、投诉人员应当如实反映情况,要认真、逐项填清楚登记表,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制造假证、诬告、陷害他人。同时,提供真实、必要的事实证据材料。对借投诉、举报蓄意诬告、陷害他人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投诉人员要遵守接待秩序,不得纠缠、侮辱、威胁、殴打接待工作人员,不得携带危险品进入接待场地,不得破坏公私财物。
六、投诉人员反映情况要简明扼要,对接访工作人员的答复如有异议和不解,应当通过正当途径提出,不允许以任何借口滞留接待场所。
七、投诉人员不得围堵、冲击办公场地,不得采取阻拦汽车、张贴大字报等妨碍公务的过激行为。
八、投诉人员要文明上访,自觉遵守社会公德,讲卫生、讲文明,不得在接待场所吸烟、喧哗、卧躺、下跪,不得向接待工作人员敬烟、送礼。
九、投诉人员妨碍医院工作秩序的,医院可以给予批评教育,也可以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批评教育或者依法给予行政处分;违反治安管理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行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