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禁索要和收受红包的监控管理制度(2011版)
为了切实抓好行业作风建设和医德医风建设,扎实推进医院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坚决纠正医药购销和医疗服务中的不正之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和国务院纠风办、卫生部、浙江省卫生厅和浙江大学等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特制订本制度。
一、本规定所称“红包”包括现金、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和其他贵重礼物。
二、严禁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索要和收受患者的“红包”。
三、认真做好拒收“红包”的登记工作:
(一)医务人员自觉拒收“红包”,难以拒绝的,应在24小时内上缴医院监察室或直接上缴医院财务科(住院处),由监察室负责退还,并对行贿者进行教育;对无法退还的上缴医院财务科。
(二)财务科收到上缴的 “红包”后即出据收据给医务人员;住院的将金额打入该患儿住院费用中,并及时进行登记。登记项目包含时间、科室、拒收人姓名、赠送人姓名、住院号(床号)、联系电话、金额、上交方式、汇总登记等内容。
(三)财务科指定人员负责每月将登记情况上报监察室,对于没有登记内容的以电话方式实行零报制。
(四)医院监察室负责汇总并将医务人员拒收“红包”情况记入个人医德医风档案,年终通报表扬。
四、对医务人员索要和收受“红包”的处理,参照医院奖惩规定及《浙江省卫生厅关于严禁索要和收受“红包”的规定》、浙江大学等相关规定。应给予严肃的批评教育,并责成当事人作出书面检查,追缴“缸包”,取消其当年晋升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情节严重,收受“红包”一次金额(包括折合金额)在一千元以上(含一千元)或收受“红包”两次以上,给予当事人降聘专业技术职务一年的处理,同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凡向患者索要钱物的,从查实之日起,给予当事人降聘专业技术职务两年,三年内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或解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处理。对因“红包”问题造成医疗事故的,依法责令其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医院的其他工作人员,或作为“中间人”收受、转交,骗取、暗示索取“红包”或克扣赠送财物的,参照本规定处理。
六、医院通过各种形式向社会和门诊、住院患者宣传本规定,争取社会各界和患者及亲属的理解、配合和支持。
七、医务人员应本院之外的医疗机构或患者(亲属)的要求,开展会诊(手术)所获得的劳务费用,不属收受“红包”。医务人员承担卫生行政部门指令性会诊任务,或在本院内部举行常规会诊,不得向患者收取会诊费。
八、畅通举报渠道,公开举报电话,认真受理查处群众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