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行风建设督查工作制度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卫生部等上级部门关于反腐倡廉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医德医风建设和纠风作风工作的决策和部署,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建立健全医院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的长效机制,根据浙江省卫生厅和浙江大学等上级部门要求,特修订本制度。2006年1月印发的《儿童医院行风建设督查工作制度》(儿院发[2006]3号)同时废止。
一、指导思想
以 “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加强和完善卫生纠风工作责任制,紧紧围绕改善服务态度、提高服务质量、控制医药费用、减轻群众负担,狠刹医务人员收受回扣、“红包”、开单提成等不正之风,重点解决损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为广大人民群众提供质量较高、费用较低的医疗卫生服务,为医疗改革发展提供坚强的保证和良好的社会氛围。
二、监督对象
全院职工
三、组织领导
(一)成立行风建设督查领导小组
组长:党委副书记兼纪委书记
成员:院办 党办 人事科 监察室 医务科 护理部 门诊部 科教科 感染科 财务科 医保办
(二)成立行风建设督查工作小组办公室,设在医院监察室(兼)
四、督查内容
(一)严禁医院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以各种名义接受回扣、提成或其他不正当利益。拒收不成者,要及时报告,上交院纪委、监察室。
(二)严禁医务人员收受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和其他馈赠。难以谢绝的,必须于三日内上交院纪委、监察室,由纪委退还或作妥善处理。对逾期不报告、不上交的,视同收受处理。
(三)严禁科室对药品使用、仪器检查、临床检验及其他特殊检查等实行“开单提成”或与个人收入挂钩。
(四)严禁医疗机构在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和项目之外,巧立名目乱收费。
(五)院内一切财务收支由财务部门统一管理,科室不得设立“小金库”。
(六)严格执行医务人员准入制度。医师持有《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护士持有《护士执业证书》。
(七)严格执行岗位责任制和诊疗护理技术规范、常规,做到医务人员人人知晓,执业行为规范。
(八)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因病施治,不得滥检查、开大处方。
(九)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预案,防范措施到位,杜绝医疗事故的发生。
(十)建立、完善医患沟通制度,主动加强与病人的交流,耐心向病人交待或解释病情,并使用通俗易懂的语言。进行手术、麻醉、输血、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前,获得患者(家属)的书面签字知情同意。
五、督查形式
(一)督查组成员定期开展全院行风建设督查,在督查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发出整改通知,问题严重的由分管领导在周会上通报。
(二)结合病人满意度测评情况,及时统计调查结果,发现问题,及时反馈,督促整改。
(三)对于督查中发现的严重违背职业道德,败坏医院声誉的人和事,在进一步查实后,予以严肃处理,并记录个人医德医风档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