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学习贯彻《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的工作方案
为贯彻实施《关于实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规定》(简称《规定》)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简称《廉政准则》)及实施办法,充分认识学习贯彻和落实《规定》、《廉政准则》及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责任感和紧迫感,正确处理违反《廉政准则》、《直属高校党员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十不准”》(简称“十不准”)的行为,要把加强《规定》、《廉政准则》及实施办法、“十不准”等学习教育工作纳入长效机制、列入医院党政重要议事日程,特修订本制度。2010年3月印发的《中共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童医院委员会学习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工作方案》(儿院党委[2010]5号)同时废止。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学习责任
(一)根据学校、省卫生厅党委纪委对学习贯彻落实《规定》、《廉政准则》及实施办法、“十不准”等的部署安排,医院党委、各党支部要把加强《廉政准则》及实施办法的学习教育作为当前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列入重要议事日程,作为党风廉政建设的重中之重。
(二)紧贴党员干部的思想实际和工作实际,制定学习方案。
(三)将《规定》、《廉政准则》及实施办法、“十不准”、《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等作为领导干部任前廉政谈话的主要内容。
(四)党委书记等主要领导运用《规定》、《廉政准则》及实施办法、“十不准”等给党员干部上廉政党课、剖析典型案例、交流学习体会,使党员干部领导对《规定》、《廉政准则》及实施办法、“十不准”等内容深入人心。
二、创新教育模式,创建廉洁文化
(一)坚持集体组织与个人自学、普遍教育与重点教育、经常教育与专题教育、座谈讨论与回顾检查、示范教育和警示教育相结合,通过专题培训、研读原文、宣讲辅导、讲座交流等形式,开展专题学习活动。
(二)运用网络、院报、简报、展板和文件传阅、座谈讨论、专题讲座等方式,加强对《规定》、《廉政准则》及实施办法、“十不准”等内容以及学习贯彻落实情况和活动中所实施的好措施、好经验进行及时宣传报道,使党员领导干部严于律己,自觉接受监督,进一步提高廉洁从政意识,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权力观、地位观和利益观,增强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和制度的自觉性、坚定性和自律性,切实树立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的良好形象。
(三)通过典型引路,学习身边的先进典型事迹;签订行风建设责任书、抵制商业贿赂承诺书 ,争创“廉洁行医先进集体和个人”;执行签订合同前对企业或商家进行《不良记录查询系统》查询,合同中附医药购销廉洁承诺书;开展“三心”主题教育等活动,使广大党员领导干部受到廉洁之风和浩然正气的感染与熏陶,在全院营造以廉为荣、以贪为耻、勤奋工作、敬业奉献、争先创优的良好氛围。
三、细化制度建设,强化制度执行
(一)把贯彻实施《规定》、《廉政准则》及实施办法、“十不准”等精神与督促落实《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2008—2012年工作规划》等各项制度相结合,将党员领导干部执行《规定》、《廉政准则》及实施办法、“十不准”、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等情况列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干部考核的重要内容,加强检查讲评和责任追究。
(二)以《规定》、《廉政准则》及实施办法、“十不准”等精神为依据,围绕加强领导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建章立制,把《规定》、《廉政准则》及实施办法、“十不准”等实施要求予以细化,增强可操作性。
(三)在修订完善制度的设计中注重防范廉政风险,有针对性地加强重点岗位和关键环节的制度建设,加强对新医改方案、“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制度、“三重一大”制度、“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合理用药监测工作方案、廉洁行医教育工作实施方案、工程建设领域突出问题专项治理工作方案等系列制度的教育、落实、监督。
(四)用“改革创新”精神积极探索医院医疗体制改革,坚持以人为本,解放思想,创新举措,真抓实干,把廉洁从政各项要求落实到医院各项工作中,使廉洁从政工作贯穿权力运行的全过程,努力形成用制度规范从政行为、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的有效机制,着力破解群众看病就医困难问题。
四、加强监督检查,健全长效机制
(一)坚持预防为先、关口前移原则,对照《规定》、《廉政准则》及实施办法、“十不准”、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等精神,认真分析查找医院廉洁从政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二)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通过召开动员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进行深入调查研究,剖析问题根源,落实责任制,制定并落实整改措施,建立健全制度。
(三)树立科学发展理念,建立健全党风廉政与反腐倡廉、医德医风教育相结合的长效机制,促进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身体力行,以人为本。
(四)根据《规定》、《廉政准则》及实施办法、“十不准”、 《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等精神,及时纠正、正确处理违反“八个严禁“、“52个不准” 、“十不准” 和《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规定》等各项规定的行为,推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反腐败工作取得新成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