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医学院研究生学位论文答辩有关规定(试行)

发布时间:2013-09-16 13:11:23 浏览量:7401

研究生学位论文是培养质量和学术水平的集中反映。学位论文应反映出研究生已经掌握了坚实宽广的基础理论和系统深入的专门知识与技能,具备了独立从事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的能力。凡需申请授予医学学位的本院在读研究生,应按本规定执行。

一、学位论文答辩资格审核

(一)、研究生在申请学位论文答辩前,应按培养计划的要求完成各项学习任务,通过全部培养环节,成绩合格。

(二)、研究生在攻读学位期间,应取得显著的研究成果,对各学位类型的具体要求如下:

1、科学学位博士研究生应达到以下任一条件

(1)至少有2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在SCI(含网络版、扩展版)收录的刊物上发表(含录用)。

(2)有1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在IF≧3.0的SCI(含网络版、扩展版)收录的刊物上。

(3)有1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以共同第一作者在SCI类刊物上发表,排名第二位作者要求IF≧5.0,排名第三位作者要求F≧10.0。

(4)已获得国家级科研成果奖或获得署名在第1-4位的省部级一等科技成果奖或署名在第1-2位的省部级二等科技成果奖。

2、专业学位博士研究生应达到以下任一条件

(1)至少有1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在SCI、IM(含网络版、扩展版)收录的上发表(含录用)。

(2)有1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以共同第一作者在SCI类刊物上发表,排名第二位作者要求IF≧3.0,排名第三位作者要求F≧5.0。

(3)已获得国家级科研成果奖或获得署名在第1-4位的省部级一、二等科技成果奖。

3、科学学位硕士研究生应达到以下任一条件

(1)以第一作者发表二级(或B类)以上刊物论文一篇。

(2)以前二位作者发表SCI论文一篇。

(3)以前三位作者发表IF≧3.0的SCI论文一篇。

(4)以前五位作者发表IF≧5.0的SCI论文一篇。

(5)以合作者发表IF≧10.0的SCI论文一篇(不记排名)。

(6)已获得国家级、省部级科技成果奖。

4、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含七年制学生)

攻读学位期间,对公开发表论文暂不作具体要求。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按照《浙江大学非全日制专业学位研究生管理条例(试行)》(浙大发研[2002]80号)执行。

上述要求是学院规定的基本标准,鼓励各学科提出并执行比本规定更高的要求。个别研究生已获得显著成果,导师认为其学位论文已达到培养目标的要求,但不适合用上述标准衡量时,需由导师向学科、学部学位委员会书面报告,申明理由,由所在学科、学部学位委员会审核是否可进行学位论文答辩。同时将有关材料报学校备案。其学位申请在学术论文发表或录用后提交学科、学部委员会审核。

(三)、上述研究成果均应以浙江大学医学院为第一署名单位;研究生为第一作者时导师必须为通讯作者;导师为第一作者时研究生可以是第二完成人。

(四)、为鼓励优秀成果的涌现,学院鼓励优秀博士生延长学制(具体鼓励措施另文颁布)。

(五)、各相关系(部)、附属医院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负责校核申请人的课程学习成绩、学分和培养环节完成情况以及发表的学术论文和成果,通过后,签名并盖上成绩校核章。同时对申请答辩的硕士和博士学位论文进行初步格式审查。

二、科学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评阅、答辩程序和要求

(一)、申请人填写硕/博士学位论文答辩申请报告并经导师签字后,连同已打印成册的学位论文一本,以及已发表或录用的学术论文原件提交学院学生办审核。

(二)经学院学生办公室学位管理人员审核通过后,凭答辩申请报告上的审核意见和成绩校核章领取有关答辩材料 (也可在相关网页下载有关答辩表格)。

(三)博士论文评审实行“双盲制”,评审专家的聘请,均由学院学生办公室统一办理。论文评阅书一律寄回学院学生办公室,评阅意见不与导师、学生见面;答辩委员会专家的聘请由各学科统一办理,学生办公室负责审核。

(四)、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与答辩具体要求

1.博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应由5位以上(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4位)与论文有关学科领域的具有正高职称的专家担任,其中具有博士生指导教师资格的评阅人不少于3人。

2.评阅人全部同意答辩方可举行学位论文答辩。如有3位以上(含3位)评阅人提出不同意答辩的意见,则本次答辩申请无效。如有1-2位评阅人提出不同意答辩的意见,经学科学位委员会主任同意,可再聘请1-2位专家进行评阅,全部同意答辩者,方可进行论文答辩;如仍有不同意答辩的评阅意见,本次答辩申请无效。申请人须针对学位论文的不足,进行充实、修改,经导师审核同意后,方可重新提出答辩申请。

3. 学位论文答辩以公开方式进行。每个答辩委员会每天答辩博士人数一般不超过4名。答辩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的3月10日前、 6月10日前和11月20日前。

4.博士学位论文答辩应提前三天在学校范围张贴答辩通告。

5.论文答辩委员会由5-7名正高职称专家组成,其中博士生导师不少于4名,外校、外系或外专业相关学科的专家不少于2人。

6.申请人的指导教师不参加答辩委员会。

7.学位论文评阅人与答辩委员之间只能重复1人。

8. 博士学位论文答辩记录人由具有博士学位或副高职以上职称人员担任。

(五)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与答辩具体要求

1.硕士学位论文评阅人应由3位以上(其中校外专家不少于1人)与论文有关学科领域的具有副高及以上职称的专家担任

2.评阅人全部同意答辩后,方可进行答辩。如有2位以上(含2位)评阅人提出不同意答辩的意见,不能进行论文答辩。如有1位评阅人提出不同意答辩的意见,经学科学位委员会主任同意,可再聘请1位专家进行评阅,同意答辩者,方可进行论文答辩;如仍不同意答辩者,本次答辩申请无效。申请人须针对学位论文的不足,进行充实、修改,经导师审核同意后,方可重新提出答辩申请。

3.学位论文答辩以公开方式进行。答辩时间一般安排在每年的3月10日前、 6月10日前和11月20日前。

4.硕士学位论文答辩应提前二天在学院范围张贴答辩通告。

5.答辩委员会一般由校内3-5名副高职以上职称专家组成;其中应有外系、外专业相关学科的教师参加,答辩委员会主席应由教授或相当职称专家担任。

6.申请人指导教师不参加答辩委员会。

7. 学位论文评阅人与答辩委员之间不能重复。

8. 硕士学位论文答辩记录人由具有硕士学位或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担任。

(六)、博士学位论文送审应在答辩前45天、硕士学位论文送审应在答辩前30天送达评阅人。博士学位论文应在答辩前15天、硕士学位论文应在答辩前7天送达各答辩委员。

(七)、答辩后论文应按照评阅、答辩委员会的修改意见进行修改。

三、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学位论文评阅及答辩程序

除博士论文评审实行“双盲制”外,答辩程序按原规定执行。具体参见《浙江大学临床医学专业学位实施细则(试行)》(浙大发研[2000]75 号)的通知和《浙江大学医学院临床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临床能力考核及学位论文答辩的暂行规定(试行)》(浙江大学医学院院字[2000]63号)的通知。

四、博士研究生申请提前进行学位论文答辩、申报学校、学部优博学位论文条件

应至少有一篇与学位论文有关的学术论文在IF≧5.0的SCI收录刊物上发表或录用(全文);或累计IF≧6.0(全文)。

五、其他

1. 每项授权发明专利可计1篇SCI类收录学术论文。

2. SCI收录的会议摘要不计;如为SCI收录的增刊论文,须有收录证明。

3. 发表的论文篇幅应不少于2个版面(SCI收录的除外)。可以是学位论文的一部分,也可以是与本学科(二级学科)相关的内容。

4. 如为录用证明,须附论文的校样稿。

5. 发表刊物应为浙江大学人事部公布的一、二级期刊或《浙江大学学位与研究生教育期刊目录》规定的期刊。如为增刊,则降一档次计。

6. 发表(包括著作)时间从入学注册之日起,至申请学位论文答辩之日止。

7. 学科、学部学位委员会授权相应学院的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门在查验发表文章的原件(与录用证明相同)后发放学位证书。

8. 生物学科、药学学科、管理学科毕业研究生的学位论文答辩资格标准,按相关学科的规定执行。

9. 本规定博士研究生自2006年入学的学生开始执行。硕士研究生自公布之日开始执行。原有学院规定如有冲突的,以本条例为准。

浙江大学医学院

2005年12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