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2008年度增列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09-16 11:59:27 浏览量:1479

根据学校《关于改革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办法的通知》[浙大发研(2004)48号]的规定,对我院2008年增列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工作安排如下:

1. 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增列条件见《浙江大学医药学部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标准》(见后文)。2007年及之前晋升的副教授、科研系列副研究员、副主任医师或副主任护师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教师,可参加本次申请。

2.申请人如实填写《浙江大学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审批表》,同时递交

电子版,并附以下材料各1份:

① 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② 代表性论文(发表刊物封面、目录、全文)复印件;

③ 论文被SCI收录及影响因子的检索证明(须盖“教育部科技查新工作站”印章);

④ 科研项目证明(批文和经费本封面复印件)

所有材料在3月17日前交到各系办公室、附属医院科教科。各系办公室、附属医院科教科负责对申请人的近五年科研项目、为主开设过的研究生课程、协助指导硕士研究生学位论文等情况进行核实,在3月19日前交医学院教育办公室,逾期不候。对无复印材料、证明材料的论文及科研成果将一律不予承认。随后将分别召开学科、学部学位委员会会议,对申请人进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审定。

3.如有问题,请与医学院教育办公室联系。

联系人:徐凌霄,联系电话: 88208040,E-MAIL:xulingxiao@zju.edu.cn 。

浙江大学医学院

2008年3月11日

有意申报者请与科教科联系,并于3月17日前把材料交到科教科

浙江大学医药学部

增列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标准

为加强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促进研究生教育事业的发展,根据《浙江大学学位委员会组织条例(试行)》的有关规定,经浙江大学医药学部学位委员会讨论决定,浙江大学医药学部增列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标准如下: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热爱党的教育事业,学术思想活跃,治学严谨,作风正派,能认真履行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的职责。

二、年龄在50周岁及以内,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其所从事的科学研究工作在本学科领域有明显的特色和优势,能对国家和社会发展作出贡献。为此,既要考察申请人全部的学术经历,对已达到的学术水平及成就作出综合的评价;又要注意审核目前所从事的研究方向的特色、优势及其理论意义或实际应用价值。

三、对各类学科申请者具体要求如下:

(一)基础医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药学的教学科研人员及在临床学科主要从事科学研究工作的人员,应具有副教授或科研系列副研究员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1958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且近五年内的科研业绩达到以下要求:

1、至少主持1项B类以上科研项目,批准的科研经费至少达到4万且目前拥有可支配的科研经费不少于2万元。

2、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SCI收录论文至少1篇,单篇或累计IF≧2.0和国内一级期刊(或IM收录)论文1篇。

(二)在临床学科主要从事医疗工作的人员,应具有副教授、科研系列副研究员或副主任医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1958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一般应具有博士学位,且近五年内的科研业绩应达到以下要求:

1、至少主持2项C类以上或1项B类以上科研项目,目前拥有可支配的科研经费不少于3万元。

2、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SCI收录论文至少1篇和国内一级期刊(或IM收录)论文1篇。

(三)申请护理学学科硕士研究生导师的人员,应具有副教授、科研系列副研究员或副主任护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具有学士及以上学位,且近五年的科研业绩应达到以下要求:

1、至少主持1项C类以上科研项目,目前拥有可支配的科研经费不少于2万元。

2、作为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一级以上杂志发表护理专业论文至少2篇。

四、已开设硕士研究生课程或协助指导过硕士研究生的学位论文。

五、新引进人才,通过评审已取得浙江大学博士研究生导师资格的,将自动认定其硕士研究生导师资格。其他新调入人员,即使先前已具有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资格,也需按医药学部增列硕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标准重新予以审定。

浙江大学医药学部学位委员会

二00七年三月

备注:

一、 A类科研项目

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除小额资助外各类项目;总装预研基金项目。

2.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项目、科技部重大基础研究前期研究专项。

3.国家重点基础研究发展计划(973计划)项目骨干成员(须提供首席科学家签字的合同或证明);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重大、重点项目、重大项目课题创新研究群体项目中的骨干成员(须在项目申请书成员名单中列入),数学、管理学科每项合同或任务书经费须在20万元及以上,其它学科每项合同或任务书经费须在30 万元及以上。

4.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的一级子课题视同一般项目(须提供项目负责人签字的合同或证明)、全国教育规划项目中的国家级项目。

5.国家科技攻关计划和国家高技术研究发展计划(863计划)项目(政府拨款合同经费在50万元及以上);农业科技成果转化资金及科技型中小企业创新基金项目(政府拨款合同经费在50万元及以上);国家高技术产业化项目(政府拨款实际到校经费80万元及以上)。

6.政府国际科技合作重点项目计划、联合国所属机构和外国政府设立的国际基金项目(实际到校经费30万元及以上,人文社科类经费15万元及以上);非政府组织国际基金、中央各部委立项的国际科技(教育)合作项目(实际到校经费50万元及以上,人文社科类经费25万元及以上)。

7.国防973项目合同经费在30万元及以上;国防科研纵向项目合同经费在50万元及以上;一般国防科研项目合同经费在8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8.国家新世纪教学改革和质量工程项目、国家软科学研究项目。

9.省部各类重大项目(政府拨款合同经费50万元及以上,人文社科类不受此限)。

10.境内横向项目(理工农医类),实际到校经费单个合同1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经费5年累计300万元及以上且其中有1个50万元及以上,或3年累计 200万元及以上且其中有1个50万元及以上,计一个A类项目;地方政府科技招标项目实际到校经费50万元及以上项目;人文学科单个合同40万元及以上项目,经管类学科单个合同60万元及以上项目。

11.境外横向项目的指标在以上第10款的基础上降至60%执行。境外项目定义依据是:项目合同直接是与境外企业或其在国内的独资企业签订。

12.有合同经费要求的科研项目,实际到校经费须达到经费标准的80%以上。

二、B类科研项目

1.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小额资助项目。

2.省社科规划项目、全国教育规划项目中的教育部项目、教育部人文社科规划项目(重大项目子课题视同一般项目,需有相关项目下达部门批件);上述各类项目中的重点项目。

3.省部级各类科研计划项目。

4.除总装预研基金外的各类基金项目;国防科研纵向项目没有达到A类项目经费要求的项目;一般国防科研项目合同经费在3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5.教育部高校古籍整理研究项目。

6.A类有经费要求的国家纵向科研项目(3、5、6、7、9款),实际到校经费未达到A类各款要求但已达到该款合同经费标准的50%以上。

7.教育部国家精品课程建设项目,省级新世纪教改工程项目。

8.厅局级重大项目(实际到校经费30万元及以上)。

9.国内外横向项目(理工农医类)实际到校经费单个合同50万元及以上或5年累计150万元(其中有一个合同30万元及以上);人文学科单个合同20万元及以上,经管学科单个合同30万元及以上。

三、C类科研项目

1.未达到A、B类项目要求且全额提取管理费的其他各类科研项目。

2.教育部教指委和学校正式立项的教改项目,经学校人文社科处正式立项的校级科研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