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诊开具诊断证明书规定

发布时间:2020-09-08 09:22:27 浏览量:70177

一、开疾病证明应在就诊后由家长向门诊医师提出,接诊医师如无异议,应详细书写电子病历,开具电子疾病诊断证明及治疗意见。

二、门诊综合服务中心工作人员审核门诊电子病历,打印电子医疗诊断证明。医疗证明只作某种疾病证明,不能直接作计划生育用。

三、如为传染病,隔离期必须按符合每个疾病的规定。

四、补开证明,限开近期就诊患者,急性病一周内,慢性病一个月内,需以门诊病历为依据。

五、疾病证明书,全院统一,盖医院医疗专用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