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大儿院关于依法防控新冠肺炎疫情的告知书
发布时间:2020-02-28 16:3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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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各位职工、各位患者及家属、各位来宾:
生命重于泰山。疫情就是命令,防控就是责任。2020年2月5日,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强调:疫情防控越是到最吃劲的时候,越要坚持依法防控,在法治轨道上统筹推进各项防控工作,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开展。
2020年2月7日,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依法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规定了单位、社区和个人的权利、义务。为凝聚社会共识,保障和促进疫情防控工作依法有序开展,根据省普法办、省卫生健康委等部署,浙大儿院在全院开展“防控疫情 法治同行 守护生命”专项法治宣传行动。现将《决定》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的权利义务告知如下,请遵照履行。
《决定》规定,个人应当做好自我防护,进入公共场所的,自觉佩戴口罩,并应当按照规定如实提供有关信息,配合相关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自觉接受调查、监测、隔离观察、集中救治等防控措施;单位应当强化防控工作责任制和管理制度,对重点人员、重点群体、重要场所、重要设施实施严格管控,加强健康监测,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决定》规定,在疫情防控工作中,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决定,由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罚;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个人有隐瞒疫病史、重点地区旅行史、与患者或者疑似患者接触史、逃避隔离医学观察等行为,除依法严格追究相应法律责任外,有关部门还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将其失信信息向本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归集,并依法采取惩戒措施。
浙江大学医学院附属儿童医院
2020年2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