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发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成果登记和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成果登记和管理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科发成〔2008〕345号
各市、县(市、区)科技局,省级有关部门,有关高校、科研院所、中介机构: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成果登记和管理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科技成果登记和管理的若干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科技成果登记和成果的规范管理,促进成果的转移转化,加快构建良好的创业创新环境,根据《国务院关 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和科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科技成果登记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 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化科技成果鉴定管理改革,促进科技成果评价工作逐步走向市场化、社会化。各级科技行政部门原则上不再组织科技成果鉴定,科技成果鉴定改由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机构实行自律管理。科技成果鉴定不再与政府科技管理工作挂钩,鉴定结论不作为科技立项、科技评奖依据。
二、行业组织或社会中介机构从事科技成果鉴定或评价工作应严格自律,注重信誉,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信原则。鉴定、评价结论实行专家和组织、主持单位负责制。
三、积极推行科技成果分类评价。纯基础理论研究的成果主要以权威专业杂志上发表的论文及同行引用或认可的方式进行评 价;具有实用价值的应用技术成果、特别是新产品类成果主要以市场绩效进行评价,并附之以必要的检测报告、自主知识产权等相关证明;对可能存在争议的技术创 新成果,可以委托大学、科研院所、社会中介机构组织专家进行评价。
四、大力推进科技成果登记制度。有财政投入的各级各类科技计划(含基金、专项)所产生的科技成果,列入省级及以上新产品试制、试产计划所产生的科技成果,申请浙江省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相关成果原则上必须登记。
鼓励非财政投入产生的科技成果主动登记。涉及国家秘密的科技成果,按照国家科技保密的有关规定进行管理。
五、科技成果登记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省科技行政部门负责管理指导全省科技成果登记工作,各市科技行政部门、省级有关部门、省(部)属高校和科研院所负责管理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的科技成果登记工作。
六、省科技行政部门委托特定的社会中介机构作为科技成果登记机构,承担全省省级科技成果登记的具体业务工作。
七、各市科技行政部门、省级有关部门、省(部)属高校和科研院所应加强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省级科技计划立项项目科技成果的登记管理。在项目结题验收时,及时做好科技成果的审核、上报工作。
八、科技成果登记严格按规定程序和要求办理。科技成果完成人按隶属关系或属地原则经有关管理部门(单位)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科技成果登记手续。有关登记材料及相关证明必须规范、完整,符合要求。
科技成果不重复登记。两个或两个以上完成人共同完成的科技成果,由第一完成人办理登记手续。
九、科技成果登记机构应及时做好登记成果的统计、汇总、分析工作,重点关注知识产权、经济效益指标,弱化成果水平评价,为科技管理决策提供有效的指导、监督服务。每年要分市县进行科技成果统计,统计结果作为各级科技行政部门目标责任制考核的一项重要指标。
十、鼓励、支持企业进行科技成果登记。科技成果登记数据可作为认定省高新技术企业、科技型企业的依据。
对企业自筹经费取得的科技成果,经登记上报后,可作为抵扣研发经费的依据。
十一、建立省科技成果登记数据库,与中国浙江网上技术市场·浙江省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相衔接,为社会提供科技成果信息服务,加速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服务宏观科技决策,提升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有效性,避免低水平重复研究。
十二、加强重大科技成果的宣传报道。对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有重大影响,技术上有重大创新、突破,或有重大推广应用价值、经济效益显著的科技成果,由省科技行政部门定期统一发布,表彰科技成就,进一步激发全社会创新动力。
主题词:科技 成果 管理 意见 通知
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办公室 2008年12月31日印发